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屬各單位:
《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7月8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提升礦山本質安全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礦山源頭管控
(一)嚴格礦山安全準入。對新建和擴大采礦范圍的改擴建項目,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開展聯合踏勘,符合法定條件的方可實施資源招拍掛。新建地下礦山生產規模不得小于《浙江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確定的最低規模,規劃期結束后新設探礦權轉采礦權的,依法依規逐步提高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
(二)嚴格新設礦山安全條件。新設露天礦山采礦范圍與其他礦山及生產生活設施(本企業除外)的距離,不得小于300米(未涉及爆破的不得小于100米),并符合法律法規對相關設施保護距離的規定。新設地下礦山開采巖體移動范圍外推50米內,存在其他礦山、居民、重要構筑物與建筑物的,原則上不得設立。
(三)優化采礦權布局與劃界??杉虚_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2個以上采礦權。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應實現整座山體移平式開采;無法實施整體開發的山體,應按照等高線和山谷進行劃界,不得將山脊線作為礦界。礦區范圍應滿足開拓運輸系統建設要求,并充分考慮工業廣場的合理布置。
(四)嚴格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新改擴建地下礦山原則上應采用充填采礦法,不能采用的應嚴格論證。采用空場法采礦形成體積較大或者懸頂面積較大的采空區,應采用膠結充填處理。地下礦山、尾礦庫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二、推進礦山轉型升級
(五)提升裝備工藝水平。露天礦山應逐步淘汰農用車輛運輸,2026年底前淘汰完畢;全面推廣礦用車輛運輸、自動化破碎生產線、智能鉆爆等先進裝備工藝。地下礦山應推廣應用機械撬毛、鑿巖臺車打眼、天井鉆機掘進、機械鏟裝及平巷電機車運輸、無人采掘作業面、風機遠程操控等先進裝備工藝,2026年底前,采掘(除爆破作業外)、運輸作業機械化程度要達到80%以上。培育10家自動化、智能化省級礦山。
(六)加快生產系統改造。較深的礦井應該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升降人員,垂直深度超過50米的豎井用作人員主要出入口時,應采用罐籠或礦用電梯升降人員。鏟裝、撬毛、鑿巖等大型設備需要下井的,應建立斜坡道等輔助運輸系統。不得利用采場天井、采空區作為礦井和各中段的緊急安全出口。不得利用行人天井、采空區作為礦井或一翼的主要回風巷道,礦井主要通風機應安裝在地面或者平硐口。
(七)加大整合優化力度。開采巖體移動范圍外推50米存在互相重疊的礦山,推動依法整合成一個礦山,或由一個主體實施統一開采??杉虚_發的同一礦體或者同一個成礦帶設有多個礦山的,推動進行整合優化,統一布置開拓開采系統。共界或者相鄰的露天礦山開采后形成“孤峰”的,推動依法整合成一個礦山或者由一個主體負責統一開采,消除“孤峰”。2026年底前,相互存在重大安全影響的礦山完成整合改造。
(八)嚴格實施淘汰關閉。礦山未達到最低開采規模的,或者地下礦山開采規模低于3萬噸/年且資源枯竭的,應依法淘汰關閉。2025年底前,現有地下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的處理方式和時間處理采空區,未及時消除采空區坍塌、積水等風險而被認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予以關閉情形的,應依法予以關閉。對長期停工停產、資源枯竭或災害嚴重且難以有效防治的礦山,積極引導退出。
(九)加強監測預警系統建設。礦山企業應建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信聯絡等信息化系統,完善尾礦庫安全在線監測預警系統,強化風險早期識別和預警預報能力建設。2024年底前,完成正常生產礦山數字化基礎部分和地下礦山、尾礦庫“頭頂庫”應急廣播等通信設施建設。2025年底前,實現礦山主要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全覆蓋。2026年底前,省市兩級建立并有效運行“礦山重大災害風險防控監管平臺”。
三、強化礦山綜合治理
(十)管控地下礦山重大風險。礦山未治理采空區體積較大的,應每3 年開展一次穩定性專項評估。采掘影響區域存在采空區積水、廢棄井巷積水及較大巖溶積水的礦山,必須先完成積水抽排,才可開展采掘作業。2024年底前,完成存在重大風險地下礦山專項治理;2025年底前,地下礦山通過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智能化無人等措施確保單班下井作業人數控制在30人以內;2026年底前,實現地下礦山一線操作崗位人員數量(人/百萬噸礦石)同比2023年減少10%。
(十一)強化露天礦山邊坡管理。露天礦山應開展邊坡穩定性分析,現狀邊坡高度大于100米的應每年開展1次;小于100米的應每3年至少開展1次;經分析評估確定為不穩定或極不穩定邊坡的應采取停產治理措施。邊坡坍塌危害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辦公設施,礦山永久性邊坡應采取工程技術措施加強防護。2024年底前,對存在邊坡坍塌重大風險的露天礦山完成專項治理。
(十二)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新建選廠的尾礦應開展再利用或井下充填,原則上不得新建尾礦庫,現有尾礦庫不得增高擴容。2024年底前,修訂完善《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2026年底前,停用尾礦庫全部實現閉庫銷號或者回采銷庫,全省尾礦庫力爭減少到20座以下。尾礦庫排洪構筑物應每3年進行一次質量檢測,工況不良的,應采取有效的治理和應急措施。
四、夯實礦山安全基礎
(十三)加強安全管理力量。地下礦山企業相關負責人的配備應符合“五職礦長”要求,企業有多個地下礦山的,每個礦山均應配備“五職礦長”。露天礦山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可參照地下礦山“五職礦長”要求配備。
(十四)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礦山企業總部應加強對下屬礦山企業的監督檢查,總部主要負責人對地下礦山現場檢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企業總部對下屬礦山企業負責人、礦山企業對一般管理人員和工人的績效考核,安全生產權重一般分別不低于30%、20%。2025年底前,建立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計分管理辦法。推廣建立企業“內部吹哨人”舉報獎勵制度。
(十五)規范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礦山企業統一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對外包工程涉及的重大或臨時性較大風險作業,應安排本企業人員專門實施現場監管。地下生產礦山應建立本單位采掘施工隊伍,力爭到2025年底前,除了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整體管理的礦山外,取消采掘工程外包。地下礦山涉及爆破的采掘工程外包的,應將采掘工程與爆破發包給同一家施工單位,嚴禁將爆破作業專項外包。
五、壓實礦山安全責任
(十六)落實領導責任。礦山安全重點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要定期研究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解決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市縣政府要按照規定落實領導包保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每年不少于2次對包保企業開展督促檢查。建立聯合打擊非法采礦工作機制,督促屬地鄉鎮(街道)落實對盜采點的盯守責任。區域性隱蔽致災風險嚴重的地方,縣級政府要牽頭組織開展區域性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礦山較多的市縣應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明確相應礦山專業安全監管人員。
(十七)落實監管責任。應急管理、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2024年底前,制定相關管理辦法,落實對停工停產礦山、地質坑探工程、閉坑治理等針對性安全監管措施。省市縣分級分類實施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行動,落實專家指導服務全覆蓋。有關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采掘施工企業安全監管。
(十八)強化應急準備和事故調查。2024年底前,完成區域性礦山救援隊布局規劃。2026年底前,依托大中型礦山完成救援隊伍建設。對較大涉險事故、瞞報謊報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視情況提級調查。發生亡人事故的礦山,應針對事故產生的客觀原因進行相關裝備工藝的升級改造,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礦山,必須進行智能化改造。
六、加強組織保障
(十九)落實保障舉措。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要統籌資金渠道,加強對礦山淘汰退出、尾礦庫治理、智能化礦山建設和安全監督檢查等經費保障。要將中央《意見》及本實施意見落實情況納入平安浙江考核內容。省應急管理廳要牽頭建立礦山安全協調推進機制。對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不到位的,抄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確保各項工作部署落實到位。